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保障慈善资金安全高效运作,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参与机构决策,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每年年度结束,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条 慈善分会隶属区慈善总会,为区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总会的领导,实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慈善资金由总会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分户记账。分会不独立财务核算,实行向总会按月报账制度。分会及工作站通过余杭区智慧慈善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指为开展慈善捐赠项目及其他业务活动,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来源为:捐赠收入、发展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提供服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投资收入、其他收入等合法收入。
第五条 根据各项资金来源性质划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收入。接受的定向捐赠,必须根据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支出是指开展慈善救助项目及其他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成本(救助项目支出包括非定向和定向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各项支出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八条 救助支出按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年度救助计划和《余杭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款规定项目进行救助。严格支出凭证的支付手续,对上门慰问的,由慰问人员三人以上签字、审批人签字;对临时救助的,有申请报告、总会救助申请表、审批人审批,领款签字由救助人本人签字领取,如本人不能签字的由直系家属签字,并注明与救助人的家庭关系。项目救助部经办人要及时将划拨、救助资料交财务部入账。
第九条 年度收支预算以内的救助及项目支出由经办人签字,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支付,年度收支预算以外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支付。
第十条 管理费用的列支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3%,并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其他行政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项目经费、宣传策划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等)支出,应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按实报销。由经办人签字,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同意后办理。
第十一条 分会资金支出管理。分会使用慈善资金,救助资金发放实行现金、银行卡、存单等支付形式。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他资金一律不准在专户往来过渡,不得挪用、临时调剂和移作他用。 分会财务管理实行按月报账制, 总会根据分会救助资金计划拨付审批表预拨慈善资金,分会在使用后,及时向总会报账。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物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分为计价物资和未计价物资。
1.向总会捐赠物资,经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由捐赠方提供物资的品种、数量、单价、使用期限等相关内容;入库前,须经部门负责人、总会库管人员及捐赠者三人以上当场交接验收,经清点核实无误后方可入库。未计价物资应按相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入账。
2.物资入库后,建立库存物资台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物资的使用,均须填写物资发放审批单,经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签字后,方可出库;受赠单位或个人接收到捐赠物资后,须在物资发放清单接收人签名一栏处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建立健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制度,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登记、领发和处置,检查固定资产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并按固定资产的具体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卡;财务募捐部负责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清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加强对固定资产采购的管理,按照公开、优质、低价的原则,货比三家进行采购。
3.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4.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新税法的规定,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
第五章 资金及票据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现金和银行存款及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控制现金余额,严禁坐收坐支。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现金支票只限财务募捐部领用备用金和救助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严格各类财务票据的使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赋码的浙江省公益事业电子捐赠票据、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由财务募捐部负责管理、使用。接收捐赠款物后,财务募捐部按照捐赠单位名称、金额等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第六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十六条 总会(分会)使用统一合同(协议)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分别由签订捐赠单位、总会财务募捐部(分会)各一份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合同(协议)签订生效后,捐赠企业遇到特别困难无法履行捐赠协议,经总会(分会)同意,可采取延缓履行、变更和终止措施。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历史资料和证据。
第十九条 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由财务募捐部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遇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销毁应按规定程序审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会计机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加强会计机构管理,会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会计和出纳岗位相互分离,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切实履行会计职责,加强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经常随意调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根据《会计法》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报告。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接受捐赠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捐赠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要明确职责,加强管辖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分会救助资金的审批、核实、发放落实等情况及银行备用金账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